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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招生录取,1 中考录取的政策

admin 户口问答 2年前 (2023-10-22) 阅读(6) 评论(0)

本文目录

  1. 中考是怎么录取的
  2. 中考学校如何录取考生
  3. 中考统招生是什么意思
  4. 中考录取的政策

中考是怎么录取的

一、提前招生

经市教委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贯通培养项目等按照批复文件的精神,可参加提前招生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要求,可将本校招生总规模的60%列入提前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和扩大提前招生规模。

二、校额到校招生

校额到校招生包括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共设8个志愿,每个志愿学校可填报2个专业。市级统筹和校额到校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线500分。考生招生考试总分达到各招生方式设置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方可填报相关志愿。

三、一般统招校

考生填报志愿学校要兼顾社会需求、个人兴趣爱好、学习成绩、体检情况、动手动脑能力和居住位置等。

考生填报中考志愿要保持梯度,从高分向低分拉开分数档次。有潜力的考生前2个志愿学校可选择理想的志愿校,报得稍高些;

随后的志愿学校要实事求是降下来,不能都报热门学校、专业,以免浪费志愿。考生填报的志愿应是自己理想的学校、专业,不能随意填写,避免录取后不去报到而影响学校招生计划的完成。

扩展资料:

中考录取成绩排序规则:

1、总成绩等级高的考生排前。

2、总成绩等级相同的考生,按照中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单科成绩中最高等级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序;若两名考生文化科单科成绩中最高等级的数量相等,则按照次一等级的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序,依次类推。

3、总成绩等级相同且单科成绩中各等级数相等的考生,首先比较语文成绩,语文成绩等级高的考生排名靠前;语文成绩相同则比较数学成绩,数学成绩等级高的考生排名靠前;

依此类推,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的顺序依次比较各单科成绩,单科成绩等级高的考生排名靠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招考试及录取安排出炉 7月底前划线,8月25日前结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市教育局-2020年中考中招政策解读问答

中考学校如何录取考生

中考学校录取考生途径如下:

一、提前招生。经市教委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贯通培养项目等按照批复文件的精神,可参加提前招生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要求,可将本校招生总规模的60%列入提前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和扩大提前招生规模。

二、校额到校招生。校额到校招生包括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共设8个志愿,考生招生考试总分达到各招生方式设置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方可填报相关志愿。

三、一般统一招生。考生填报志愿学校要兼顾社会需求、个人兴趣爱好、学习成绩、体检情况、动手动脑能力和居住位置等。考生填报中考志愿要保持梯度,从高分向低分拉开分数档次。有潜力的考生前2个志愿学校可选择理想的志愿校,报得稍高些;随后的志愿学校要实事求是降下来,不能都报热门学校、专业,以免浪费志愿。

中考录取流程:

1、投档前,根据“成绩优先”的原则,将所有考生按投档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投档位次。

2、然后根据考生的投档位次,从高分考生到低分考生,依次对考生所填报志愿的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3、对每位考生志愿的检索,按考生所报志愿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首先检索报考的第一个志愿学校,当学校招生计划未满额时,该生就被投到该学校。如果不符合第一个志愿学校投档条件,则检索该考生第二个志愿学校,依次进行,直到考生档案投到某学校。

4、考生档案一旦投出,就不再检索该生后面所报的其他志愿学校。然后根据学生的志愿以及分数完成录取工作。

中考学校录取考生途径如下:

一、提前招生。经市教委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参加提前招生录取。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和扩大提前招生规模。

二、校额到校招生。校额到校招生包括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考生招生考试总分达到各招生方式设置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方可填报相关志愿。

三、一般统一招生。考生填报志愿学校要兼顾社会需求、个人兴趣爱好、学习成绩、体检情况、动手动脑能力和居住位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中考统招生是什么意思

中考高考进入高中,就是大学都有一种招生规模最大的统招生统招生的意思就是说统一招生你不需要进行什么其他渠道的筛选,只要你正常的考试然后报考相应的志愿,你就可以正常的进入一所高中。

大部分人都是希望自己能够走统招生的路线,因为这样你不需要去支付什么额外的费用,也不需要找额外的渠道中考的可选择面是比较窄的,一般来说就是梯度选择,你考的分数越高你就能进入一所更好的学校,一般来说一个县城或者一个市,基本上都是有一中二中三中到最后可能会有五中六中,那基本上就是排名越靠前的学校,他的教育水平越高,你想进入更好的学校,你自然就只能考更高的分数。

出现了非统招生的渠道,就是因为你的分数不高,但是你还是要进入更好的学校,你只能选择借读的方式,或者说一些其他的渠道,这种招生规模就不叫统招生比,如你要是考大学的话,你可以参加一个叫做地方专项计划,或者说国家专项计划的这个招生政策,你的分数可能没有达到这个学校的录取分数,但是在这个政策的支持之下,你可以第1个3分5分的,你同样能进入这所大学,但是这个时候你就不叫统招生了。

统一招生自然是一种渠道最简单的方式,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走统招生的路线,好好学习,真正多考几分将来,你可以减少很多报考志愿的时候的烦恼,中考的时候还不是特别明显,到了高考你就会深刻地感受到这种变化,比如说今年恰巧一本的分数线是卡在550分,你就考了560你就很尴尬,报哪一个学校你都觉得没有把握,但你要是考了580分,那心里就稳妥很多了。

中考录取的政策

法律分析:1、1:1录取

最近教育部调整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录取比例,要求按照1:1进行分流,意思就是要求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人数比例要达到1:1。大多数人认为,这就意味着很多人上不了普通高中,但也侧面印证了,更多擅长技术的孩子,能够走上专攻技术的学习道路。国家进行中考政策改革,自然是从国家层面的长远发展、人才储备角度来考量的。让一半的学生进入职业技术教育,是为了满足现阶段社会多元化人才需求,并对未来发展做好多元化职业人才的储备工作。当下社会高速发展,职业教育更加注重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教育,这也是为了让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更快融入社会和职场,其实在一些西方国家,职业教育毕业生的认可度和受欢迎度,远远高于普通教育毕业生。而且,职业教育也能满足不同学生的个体差异,充分发展学生个体优势,从自身所擅长的角度去选择学习内容。这样也有利于学生以后的人生规划。

2、禁止中考复读

禁止中考复读,禁止所有学校、机构招收初三复读生。这一项几乎把所有想通过复读这一方法上普高的路给堵死了。在我国目前实行的9年义务制教育的大环境下,选择复读的学生会占用应届生的教育资源,相对于应届生来说,就体现了不公平性。所以国家规定禁止招收初三复读生也在法理之中。而家长和学生应该对国家倡导的职业教育有全新的认知,职业教育不比普通教育低等,只是这两个的侧重点不同。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技术型人才更容易被社会和职场所接纳,人们都说物以稀为贵,越是缺乏的人才,社会越需要,目前的大环境正是缺乏技术型人才的时候。而且现在选择职业高中就读,也有对口的大专院校可以考取就读资格,在学历这一块,也有再上升的轨道空间。一样可以考大学、考硕士、甚至考取博士学位。选择职业学校就读,只是多了一条接受教育的道路,而且术业有专攻,报考职业高中的学生大可不必妄自菲薄,选择职业教育的学生依然前途似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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