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落户购房新政策
南京人才落户购房新政策如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可以申请入户。
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这三个区域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购买住房。在主城区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该居民家庭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第五条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第六条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南京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南京人才落户办理流程如下: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落户流程:
1、本人转移户籍,需要先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取得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迁入的准迁证;
2、然后本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证件材料,回到本人目前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如果户籍派出所同意本人迁出户籍,会注销本人的户籍,本人拿到户籍资料,再回到落户地区派出所办理上户口手续;
3、根据即将出台的《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南京老五县,现已改区)与南京主城户口将实现通迁,只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南京户籍居民就可在市域范围内自由迁移,不再受房屋面积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南京人才落户线上流程
南京人才落户线上流程
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南京人才落户线上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网上申请
1.搜索并关注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Jgongan)。
2.进入公众号点击下方微服务进入南京微警务3.0系统如下,点击户政服务;
3.点击人才落户;
4.如在该平台未实名可以先实名认证后再回来。按照自己的对应情形选择相应情况;
5.按提示选择后会出提示是否能办理该情形下的落户,点击申请办理,会出现如下界面-点击在线申报;
6.进入申报界面将材料用手机拍照上传资料即可完成申报;
7.审核完成后,申请人会收到来自审核单位的微信推送。请在收到推送起3日内完成选择“ems寄件”或“亲自窗口办理”,逾期不选择视为放弃本次户口申请。
注意:
①选择“亲自到窗口办理”的,须申请人本人携带材料原件到办理单位办理业务。选择“亲自到窗口办理”选项后7个工作日内未到窗口办理,视为自动取消申请。
②选择“ems寄件”的,通过ems向审核机关寄送原件的,须申请人付款并完成ems寄件。寄件单位为预审核办理单位,选择“ems寄件”选项后7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寄件的(以快递单号生成时间计算),视为自动取消申请。
③被取消申请的,原有申请材料将被清空,需申请人重新进行材料的上传申请。
拓展:《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二十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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